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是我國稅收居民可享受我國政府與締約國政府簽署的稅收協(xié)定待遇的核心文件。
只要符合稅法以及稅收協(xié)定的相關標準,并在與我國政府已簽訂稅收協(xié)定的締約國發(fā)生相應應稅行為,在向主管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通過后即可獲得身份證明,進而享受相關稅收協(xié)定,符合條件的外國企業(yè)或個人亦可申請辦理
業(yè)務概述:
為協(xié)助我國居民企業(yè)和個人在境外投資、經營和提供勞務等活動中享受我國政府對外簽署的稅收協(xié)定各項待遇,應納稅人要求,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稅收法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外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規(guī)定的居民條件是指:
(一)申請人為個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guī)定,由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而就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其中: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的個人。
上述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在申請居民身份時,應同時提交其在中國境內實際停留時間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請人為企業(y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有關規(guī)定,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實際管理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企業(yè)。中國居民公司境內、外分公司要求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由其總公司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29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通知》(浙地稅函[2008]49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10〕218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補充通知》(浙地稅函〔2010〕286號)
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受理、開具主體:
各級地稅局負責所轄范圍內納稅人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受理和初審工作。其中各市地方稅務局,義烏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一分局為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開具單位。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申請的具體受理部門由各稅務分局(所)前臺窗口負責。
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shù):《<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1份
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一)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護照、回鄉(xiāng)證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申請人為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的,還應提交其在中國境內實際停留時間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企業(yè)的,提供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及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四)完稅證明復印件或未交稅書面說明。
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一)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xù)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在10個工作日內為居民企業(yè)和個人出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二)締約國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對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式樣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設計表格要給予簽字蓋章以證明納稅人是我國稅收居民的,在完成對該居民填寫的《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內容審核后,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
如有進一步查詢,歡迎登入登尼特網站www.shenzhen-ata.com;http://www.tannet.net.cn或隨時撥打全國統(tǒng)一電話:400-880-8199或深圳電話86-755-82143181聯(lián)系點負責人。
查詢地址:深圳市羅湖區(qū)東門南路2020號太陽島大廈16樓全層
返回首頁 返回上頁




財稅中心介紹

